发布日期:2024-10-17
《中国佛教协会规章制度》
在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方法中,明确定义了什么是佛教的自养事业。
第三十九条 寺院的合法收入主要包括:
(一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布施供养、捐赠;
(二)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门票收入;
(三)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收入;
(四)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;
(五)因合法所有或者使用房屋、土地而取得的收入(如房屋、土地租金收入)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一条
寺院为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,按照佛教传统和仪轨举办祈福、超度等佛事活动及提供印经、供灯、牌位等宗教服务,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宗教服务收入。
第四十二条
寺院为维持其自身生存、发展以及佛教事业发展的需要,可以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范围内举办与佛教宗旨、习俗相符的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。
寺院根据汉传佛教农禅并重传统开展的农业、林业、手工业等生产事业,设立的法物流通处、素餐馆、茶室、云水堂、上客堂、内部停车场等服务设施,所取得的收入属于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收入。
佛教的经济自养事业,基本用于寺院的日常开支,并用于弘法文化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。社会提出的“取之于民,用之于民”,佛寺是“来自十方,回报十方”。
佛经中说:“一切法若无慈悲,皆为魔法,一切法若有慈悲,则皆佛法。”慈悲是佛法的根本。以四摄法来施行慈悲、实践慈悲、并用慈悲的眼光平等看待一切众生,让慈悲精神走进人们的内心探处,踏踏实实地构筑起人类和谐的坚实基础,是佛教徒的共同愿望。
广兴慈悲、厉行六度是佛教徒在自养自足的同时回报社会、利益大众,也是正确的行为。
(来源:青岛观音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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