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,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,规范宗教事务管理,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,根据宪法、国务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,为认真贯彻中共十八大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、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,发扬中国佛教爱国爱教、团结进步,庄严国土、利乐有情的优良传统,充分发挥佛教界在促进社会和谐、宗教和睦、人心和善中的积极作用,按照建设美丽中国,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要求,进一步规范全国佛教场所燃香、放生活动,共创和谐生态环境,维护佛教场所的文明、安全、环保和秩序
为规范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,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,保障宗教活动场所人员和财产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和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、《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,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,依法规范宗教事务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国务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(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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