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he fire fighting system of Buddhist temples in Henan province

Publish Date:2021-10-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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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消防法》为确保寺院安全,加强消防管理,防止事故发生。特定制度如下:

一、寺院法人代表(方文或住持)为寺院防火总负责人,成立由寺管会主任负责的防火安全委员会,由寺院保卫科具体负责,设立专职消防干事,各殿堂设立防火安全员。

二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知识宣传教育,普及消防知识,提高僧众防火警惕性,组织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,加强管理和培训,提高扑救火灾能力。

三、加强对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,经常检查、维修,对损坏者及时更新。

四、防火安全检查,每月不少于三次,重要部位每天检查一次。

五、寺院严禁吸烟、用火、存放易燃材料,任何人不得乱安电源、乱扯电线、用电炉、电热器、电熨斗及其它电器设备。

六、建立动火审批制度。一切动火必须事先经寺务处负责人批准,保卫科发给动火证后方可动火,任何情况未经批准不准动火。没有消防安全措施,无人管理,严格禁止动火。

七、加强用电管理,电工房经常检查维护供电设施设备,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安全措施,对超负荷、电线老化,破损漏电,用超规格的保险丝,插头不牢等,电工要及时处理。若由此而引起火灾,由电工负责。

八、一旦发现火警、火灾,要及时报警,并积极主动上前扑救,发扬勇于献身精神,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。

九、定期总结评比,表彰先进,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处分,做到奖罚分明,以保障制度的贯彻执行。

十、寺院新建、改建建筑物,需要事先征求消防部门意见。工程竣工后,需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能使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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